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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地球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编辑 :系统管理员    时间 :2018-05-08    访问次数 :31

第一条 实验室准入管理

根据本学科和所室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经实验室负责人允许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二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各实验室要定期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并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有明确警示;对大功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见《危险化学品名录》)。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建立化学危险品使用台账。对实验室内的危险性化学药品等要有明确的警示标志。针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实验室要有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并报学院备案。

 第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五条 水电安全管理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实验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管路老化、堵塞等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六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七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各实验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关闭情况。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各实验室须建立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实验室应建立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实验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实验处将予以网上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学院、保卫处、实验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