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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地球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 :系统管理员    时间 :2018-05-08    访问次数 :36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院校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基本场所,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实验室”是指全院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学院、研究所(实验室)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根据 “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学院党政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所(室)主管和工作人员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在所(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

    第四条  各所(室)负责人是本所(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所(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所(室)要及时做好隐患自查及整改工作,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  学院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的安全意识。学院师生有义务积极参与、配合学院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具体按《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八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院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任何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负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中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院发文详见:http://gs.zju.edu.cn/redir.php?catalog_id=551&object_id=49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