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基本原则
(一)以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要求为目标;
(二)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申报与认证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教师评议与同学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三)发挥评价过程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奖选优和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评价指标体系及具体操作办法
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思想品德、知识水平、综合能力和身体素质等四个方面。
(一)思想品德评价
1.评价依据
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学生日常行为的评价主要包括:
(1)学生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的表现,包括班团、社团、学生会、学园、学院(系)、学校等组织的各项活动,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学习、科研实践、学科竞赛、学术研究、课外创新发明、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文化艺术比赛、体育比赛等。
(2)学生干部在社会工作中的表现。
(3)学生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方面的表现。
(4)学生在宿舍文明建设中的表现。
(5)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情况。
2.评价方式及结果
思想品德评价通过“记实”和“评议”两种方式实施。“记实”为贯穿全学年的量化评价,“评议”为学年末进行的定性评价。
(1)“记实”包括“申报认证”、“宿舍记实”和“违纪行为”。
“申报认证”是指学生按照“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程序,向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申报个人在学习、生活与工作中符合申报条件的行为及表现,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和各学院(系)、学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确认。“申报认证”的内容包括评价依据中的第(1)、(2)、(3)项。
“宿舍记实”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浙江大学学生宿舍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对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价。
“违纪行为”包括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和学院(系)、学园等部门通报批评的行为。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其思想品德等级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
“申报认证”占“记实”评价结果的85%,“宿舍记实”占“记实”评价结果的15%。
(2)“评议”包括“个人自评”和“班主任和同学评议”。
“个人自评”是指学生在学年小结表上作年度小结。
“班主任和同学评议”是指班主任和全班同学对本班同学的“记实”评价结果进行评议和确认。
(3)评价结果的确定。
由班主任召开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成员参加的审定会,讨论决定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的评定比例为50%,“良好”的评定比例控制在50%左右,“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若“评议”结果与“记实”评价结果基本一致的,则以“记实”评价结果为准; 若“评议”结果与“记实”评价结果不一致的,则可对“记实”评价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评价结果经公示后由班主任签字报各学院(系)或学园审核。
(二)知识水平和学习能力评价
1.评价依据
主要依据学生的学年学业成绩进行评价,考察学生学习的勤奋努力程度、学习质量和水平。
2.评价方式及结果
根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9月修订)第十六条规定,学校采用学年总学分数和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各学院(系)或学园应综合考虑上述反映学生学习质与量的评价指标,根据学院(系)或学园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学力水平的排名计算办法,进行同类同年级学生的综合排名。
(三)综合能力评价
1.评价依据
主要依据学生在学术、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社会工作、文体竞赛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实践能力、组织能力和创新能力。
2.评价方式及结果
(1)各学院(系)、学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供的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校级和学院级志愿者活动、其他类别的实践活动的获奖表彰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排名,评价结果作为“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2)各学院(系)、学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对学生干部参加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的业绩进行考核并排名,评价结果作为“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3)各学院(系)、学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供的参加文化艺术比赛、体育比赛的获奖表彰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作为“文体优秀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4)各学院(系)、学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供的参加科研实践活动、学科竞赛、学术研究、课外创新发明等活动的获奖表彰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作为“研究与创新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四)身体素质评价
1.评价依据
主要依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2.评价方式及结果
由公共体育部负责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达标测试,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后报各学院(系)或学园。
三、组织实施
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各学院(系)或学园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学院(系)或学园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下设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与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合署),具体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小组(与团支部素质拓展认证小组合署),负责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
四、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2008-2009学年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