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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编辑 :系统管理员    时间 :2014-04-18    访问次数 :853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0]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为了密切银校合作,做好浙江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浙江大学与合作银行共同成立国家助学贷款联合领导小组,协调、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校协助经办银行做好以下工作:

1. 学校指定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期向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申报年度贷款额度,负责组织本科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2. 学生工作处负责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出国、转学、休学、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负责召集借款学生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人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协助经办银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归还;在学生毕业、转学、升学等变动情况发生前协助经办银行办理学生借款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合同。

3. 借款学生所在的学院要积极配合学生工作处,做好借款学生资格初审,对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业情况、违纪处分情况、贷款金额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及时通报借款学生的变动情况并协助办理借款确认和变更合同;负责把国家助学贷款确认书放入毕业学生档案。

4. 学生工作处成立本科生国家助学贷款服务中心,在各校区设立服务点,招聘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生协助办理本科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事务。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浙江大学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律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 经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生。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休学期间。

3.退学试读期间。

4.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低劣者。

5.有抽烟、酗酒等挥霍浪费行为者。

6.已获资助总额达4.8万元者(五年制学生为6万元)。

(三)如在申请过程中或获得贷款后,发现有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或停止贷款,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时间和经费额度

1.新生在每年9月份,老生在每年5月份提出申请,集中时间办理。每个学生一学年只可申请1次。

2.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生活费贷款每学年不超过2500元,总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其中学、宿费贷款由银行直接划入学校财务帐户,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一年按10个月计)。

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和发放的程序

1. 学生可以通过学院资助工作教师、学生资助网、所在校区国家助学贷款服务中心服务点等途径了解有关政策。

2. 学生向所在校区国家助学贷款服务中心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3. 学院签署审核意见。

4. 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公示贷款学生名单。

5. 学生工作处将借款学生名单和材料报送经办银行。

6 . 学生工作处在接到经办银行通知后,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凭证。

7. 经办银行将学、宿费贷款直接划入学校帐户,交学、宿费,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划入学生个人帐户。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和回收

1.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自付利息。学生若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必须在毕业当年4月份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2. 国家助学贷款可在毕业或中止学业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由经办银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3. 学生在毕业或中止学业时必须与经办银行签署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方可给予办理离校派遣手续。学生在签署还款确认书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协商确定还款期限。学生在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4. 学生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在未还清贷款前,要积极与贷款银行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本人工作变动情况。若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贷款银行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5. 学生如有发生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情况的,必须还清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或与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后,学校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有出国留学的,必须还清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6.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行要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对于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学生,由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其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7. 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六、本细则适用于2004年9月以后按新政策实施的国家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