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学生工作  下载专区  文件规章

纪律教育材料――考试违纪专题

编辑 :系统管理员    时间 :2014-04-18    访问次数 :757

车无辕不行 ,人无信不立。诚信考试,诚实做人是对每个大学生的基本要求。但是受社会大环境以及各种因素的影响,考风不佳依然是困扰我们的难题之一,学生对考试作弊的道德认知模糊、评判标准退化和考试作弊现象大量存在,屡禁不止,成为我校学生违纪现象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在20072008学年夏学期考试中考试违纪更为突出,连续出现多起代考的严重违纪行为,提醒我们考风考纪要长抓不懈,要警钟长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学生违纪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将失去学位和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党委学生工作部特别编印了以下材料,以警示同学,不断推进我校优良学风建设。

一、学生考试违纪处分依据

学校的规章制度是每个学生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任何人都将为自己的违纪行为付出代价。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依据如下: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3月教育部第21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7月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考试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者要受到以下处分:

(一)夹()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在考试用桌上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违规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有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的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工具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采用其他考试形式中出现抄袭行为,对于抄袭者和主动提供抄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窃取试卷、偷改分数等再次出现考试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案、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考试违纪典型案例

从学生考试违纪的具体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代考,夹带纸条,传递草稿纸,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等。我们在此整理了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引起广大学生的高度重视,以免重蹈覆辙。

 

由老乡代替考试,被开除学籍

理学院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专业2003级本科学生何某某,在2006618日“微积分(乙)Ⅱ”课程考试中,请信息学院2004级本科学生刘某某代替参加考试,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

两名违纪学生都是甘肃民乐人。617日晚,刘某某去紫金港校区找何某某打乒乓球,晚上睡在何某某寝室。第二天上午,何某某说要参加微积分重修考试,并说考了好几次都没过,要刘某某代为考试。开始刘执意不去,但想到何大学三年挂了很多课,很想帮助老乡,于是动摇了立场,帮何参加了考试。考场上,刘惴惴不安,在监考教师检查证件时,在试卷上写上了自己的名字,之后又将其涂改,最终没逃过教师的眼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第五十四条和《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7月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给予何某某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刘某某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

叫男友替考,被开除学籍

200672日,计算机学院2003级本科学生伍某(女)叫同学院2002级学生李某(男)代替参加“计算机系统结构”课程考试,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伍、李两人均来自新疆克拉玛依,为恋人关系。李某平时成绩较好,各方面表现也不错,而且已经找好了比较理想的工作单位。但就在即将毕业离校之际,伍某恳求李某为其代替考试,李某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抱着侥幸心理,犯下了不可原谅的错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第五十四条和《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7月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给予伍某开除学籍处分,给予李某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

代考未遂,受留校察看处分

2008614日体育课游泳专项期末考试时,理学院2007级学生吴某请竺可桢学院2007级学生陈某某代替考试。在教师点名时被发现,后放弃考试。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7月修订)》(浙大发学[2005]24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应给予二人开除学籍处分,但鉴于替考未遂,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吴某、陈某某二人留校察看处分。

夹带纸条,受记过处分

2008622日上午“大学物理乙Ⅱ”课程考试时,建工学院2004级学生李某某夹带与该课程内容有关的纸条;在2008622日上午“大学物理乙Ⅱ重修”课程考试时,生仪学院2006级本科学生范某某夹带与该课程内容有关的纸条;在200872日上午“突变函数”课程考试时,理学院2006级学生张某夹带与该课程内容有关的纸条;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7月修订)》(浙大发学[2005]24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上学生都受到了记过处分。

协助作弊,受记过处分

200779日,管理学院2006级学生何某某 在“会计学”课程考试过程中,将答案抄在草稿纸上交给同学林某某抄袭,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7月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建工学院2006级学生汪某某,在参加200776日“微积分Ⅲ”课程考试过程中,与同学岳某某用草稿纸互传答案,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7月修订)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携带考卷离场,受记过处分

2006118日上午,电气学院2002级学生郑某某参加 “工程电磁场与波()”课程考试,考试开始后携带考卷离开考场,考试结束时来交卷,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7月修订)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用手机短信作弊,受记过处分

人文学院2004级学生马某,在2008621日上午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时,使用手机短信查对答案,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7月修订)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同学将永远失去学位;受记过处分的同学原则上都会失去学位,毕业前虽有一次重新申请学位的机会,但必须在受处分后获得一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的荣誉称号。从历年的情况看,能重新取得学位的同学屈指可数。没有学位会失去出国深造的机会,失去保送研究生的机会、还将失去许多好的工作机会……

学生考试违纪事件发生后,有一些学生及家长动用各种社会关系,想方设法找任课教师、监考教师、学院老师、学校领导甚至上级领导说情,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有个别老师手机不敢开,家里电话不敢接,心情十分郁闷,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也给今后严肃考风考纪工作制造了障碍。

学校处理学生违纪事件一直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有听证委员会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任何人利用不正当的途径走后门,要求减轻或免于处分都是行不通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违纪学生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违纪学生好自为之。

 

    三、考试违纪原因及考风考纪要求

    考试作弊作为一种校园现象,它的存在是由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概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有些学生对所学专业不感兴趣,缺乏学习动力,引起学习困难,最后为了应付考试,导致考试作弊行为发生;

    2、有些同学想要取得更好的成绩,能得到奖学金、评上荣誉称号或为了巩固自己学习上的优势;

    3、一部分同学把考试作弊作为一种取得好成绩的捷径,对考试作弊成功存在侥幸心理;

    4、有些同学迷恋网络游戏,有的过于热心社会工作,也有的忙于打工赚钱。由于在学习上投入不够,临到考试时准备不足,又怕考试不及格或想得高分,就有了作弊的动机或行为;

    5、重修制度的压力。有些学生害怕承受重修的心理负担,因而铤而走险考试作弊。

    6、有些同学并非主动参与作弊,而是碍于“面子”为其他同学提供“帮助”,他们往往在同学提出无理要求时,拒绝不够坚决,从而导致错误行为的发生。

    考风是学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是学生的基本行为规范,是大学生应具备的道德素质。作为浙江大学的学生,作为求是学子,更应树立求是精神,积极备考,认真应考,远离作弊,诚信考试,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中竞争,以实际行动来维护考试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