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生院文件
浙大本发〔2011〕17号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关于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浙大发本〔2008〕1号)中条款修改补充的通知
各学院(系):
为了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现对《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浙大发本〔2008〕1号)中条款做如下修改补充。
浙大发本〔2008〕1号文件中修改的条款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08-2009学年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修改为:本细则适用于2008-2009学年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有学籍普通本科学生。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2年,超过者将不予注册。
修改为: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超过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2年,超过最长学制年限、毕业学生、永久结业学生和退学学生不再有学籍。
关于弃考
第二十条 学生可在每学期考试前72小时申请放弃课程考核,每个季学期限申请1门,经学籍管理办公室批准,该门课程成绩以“放弃考试”计,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修改为:学生可在每学期该课程考试时间前72小时止申请放弃课程考核,每个季学期限申请1门,经学籍管理办公室批准,该门课程成绩以“放弃考试”计,计入学分绩点统计。从2011-2012学年春夏学期开始执行。
第四十四条 应届毕业生在思想、道德、纪律方面犯严重错误,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其毕业资格,予以结业并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离校1年后至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6月份。
修改为:达到毕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思想、道德、纪律方面犯严重错误,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其当年的毕业资格,予以结业并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离校1年后至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6月份。
第四十五条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2个月至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可申请返校重修或补考相应课程,重修或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计算。逾期不申请重修或补考,或重修及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给予重修或补考的资格
修改为:结业学生在结业后2个月至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可申请返校重修或补考相应课程,重修或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计算。
二、增加的条款:
1.进入预计毕业生名单的条件:四年制学生获得有效学分110分,五年制学生获得150分。
2.主修专业正式确认后学院对所有确认学生进行课程审核,需要学分替换的课程及时替换入库;进入预计毕业生名单后,前期修读的课程不再进行替换操作。
本修改补充条款除有特别说明的以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学生 学籍 补充 通知
我抄送:有关部门。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办公室 2011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