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生院关于《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中退学条款补充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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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本科生院文件
 
浙大本发〔2011〕3号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关于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浙大发本〔2008〕1号)
中退学条款补充说明的通知
 
各学院(系):
    为了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现对《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浙大发本〔2008〕1号)中退学条款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浙大发本〔2008〕1号文件中因学业原因退学的条款
第九章退学警告和退学中第三十四条:学生在读期间出现一个长学期(秋冬或春夏)中修读取得规定课程学分不足12学分的,给予退学警告,累计学分达到长学期平均学分20学分的除外。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在读期间第二次出现退学警告者;2.在读期间学满2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55学分者;3.在读期间学满3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80学分者;
 
二、因学业原因补充的退学条款
第二次受到退学警告者,但有效学分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达到125(五年制为165)学分以上者,可以继续给予修读一学期的机会,修读学分不得少于20分;若修读学分不到20分,则作退学处理。
三、退学政策的说明
1.学生在读期间一个长学期(秋冬或春夏)中修读学分统计是指:每学期零周前对学生前一个长学期获得学分的统计,补考获得的学分记入在补考发生的学期;
2.一个长学期获得学分不足12学分,但获得总学分大于就读长学期数乘以20学分,不给予退学警告;
3.后续学期学分修读良好,当获得总学分(含以往的补考成绩)大于就读长学期数乘以20学分,则解除以前的退学警告;
4.若第一次警告没有解除,又出现了一个长学期获得学分不足12学分情况,即达到退学条件。  
本补充说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 学籍 补充 通知
抄送:有关部门。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办公室            20114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