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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 :系统管理员    时间 :2014-04-11    访问次数 :1045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浙江大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突出重大专项的战略地位,保障我校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根据《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国办发〔2006〕62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等精神,结合重大专项的管理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政策
第二条  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科学技术研究院、人事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房地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职能由科学技术研究院重大专项办公室承担。各部门统筹协调,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责权明确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成立重大专项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与重大专项领域相关的、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握重大专项的研究方向;
(二)审议重大专项中高端人才的引进;
(三)审议参与重大专项骨干人员的学术贡献。
第四条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结合重大专项实施的实际要求,对获得国家批准立项、并具有较大体量或总体责任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可成立相应的重大专项项目研究机构(重大专项项目研究中心或重大专项项目研究院),纳入学校独立研究机构管理体系。
第五条  重大专项项目研究机构在重大专项项目完成两年后自动撤销,其中部分机构也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申请保留或转为学校的常设研究机构。
第六条  鼓励中青年科技骨干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汇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
(1)重大专项项目研究机构的人员可分学校教学科研系列、特聘研究员系列和项目聘岗三大类。鼓励项目聘岗。
(2)重大专项项目研究机构内部可探索项目(课题)团队聘岗和新的分配机制。根据重大专项项目研究机构承担的任务情况,学校核定相应的聘岗经费总量。在聘岗经费总量内,根据重大专项研究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创新团队岗位设置方案。重大专项项目研究机构也可实行年薪制,其年薪与岗位设置挂钩。
(3)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派驻重大专项示范点长期工作的教师、干部等人员,根据《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意见》(党委发〔2006〕46号)文件要求,享受学校挂职干部的待遇。
第七条  重大专项项目研究机构根据科研发展需要聘任新教师。在符合学校政策的前提下,通过重大专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新教师,学校优先考虑其聘任。
第八条  重大专项项目研究生招生指标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与研究生院会商决定。根据重大专项的科研发展需要,学校在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研究生毕业、学位条件要适当考虑重大专项的特点,原则上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参与重大专项项目研究机构中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骨干和突出贡献人员的职称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的倾斜。
第十条  学校根据重大专项的需要核定配置重大专项项目研究机构的科研用房面积,在重大专项项目执行期内的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按《浙江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房〔2006〕1号)的发展用房标准收取,超面积部分按周转用房标准收取。重大专项项目完成两年后须将科研用房归还学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任务的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学校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为保证重大专项的有效执行,加强技术和行政协调,学校对各专项项目(课题)实行两条线管理,分别为技术指挥线(由项目和课题负责人及相关专家构成)和行政指挥线(由学校、学部、学院(系)等三级领导构成)。
第十三条  学校聘请专职监理人对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专职监理人主要职责:
(一)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人员到位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技术、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配合重大专项牵头部门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
(三)监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配套经费的到位及审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定期向科学技术研究院重大专项办公室报告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以及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中央财政投入主要用于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发等,地方财政投入和企业等资金投入主要用于技术的工程示范、产业化及相关研究。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期间如出现计划任务调整、负责人变更或单位调动、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上报科学技术研究院。
第十六条  学校全额提取重大专项预算中的间接费用,除学校正常提取的科研管理费外,其余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项目(课题)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在重大专项执行和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必须与重大专项研究过程管理并行推进,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严格执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重大专项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执行。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国办发〔2006〕62号)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的有关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完成、导致未能通过国家验收的,或在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有其他失职、弄虚作假、挪用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2-5年,在职称晋升、业绩考核及聘岗资格等方面做出相应处理,并作诚信欠佳记录。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