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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关于加强科技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编辑 :系统管理员    时间 :2014-04-11    访问次数 :1320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关于加强科技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关于加强科技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浙江大学关于加强科技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2012年6月7日)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科技项目顺利完成,促进我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12〕8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科学技术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529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科学技术厅、监察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落实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明晰项目研究和管理各方的责权关系。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全校科技项目管理负总责,分管科技的学校领导对科技项目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科学技术研究院会同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审计处、人事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项目负责人以及所在学院(系),切实做好科技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  建立多层次、跨部门的科技管理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和制度建设,强化过程管理;进一步加强项目统筹与成果集成,推动高水平科技成果产生及转化;进一步完善学校、学院(系)、研究所三级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发挥学校层面的总体协调作用,建立科研管理、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协同联动的协调管理机构,强化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精细化、深层次管理。
第三条  明确科技项目负责人科研任务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技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认真履行科研任务,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要求提交项目报告材料。项目组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项目重大事项的变更,及时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第四条  落实科技项目负责人经费管理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研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合法合规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合作及外协经费的监管,加强科研经费校园一卡通的授权管理,对子项目授权人及经办人加强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  建立完善科研经费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科学技术研究院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加强对科技项目组织、任务执行进度情况的督促检查,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重点对外拨经费、学术会议、出国经费等事项进行初审。计划财务处加强财务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协助项目组编制审核预算,建立完善学校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及监督机制。审计处建立科研经费预审机制、科技项目不定期经费抽查制度、校内审计结果通报制度等,保证科技经费专款专用、规范高效使用。监察处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加强横向科技项目的管理。横向科技项目由学校及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对履行合同能力及合同相关条款风险进行评价,并在合同签订后,全面履行合同,确保项目顺利完成。科学技术研究院、各学院(系)、研究所要加强对合同内容的审核,并及时督促、检查科技项目的履行情况。因项目负责人违规签订合同,或不守诚信违反合同、协议等,给学校的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要对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据《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等追究相应责任。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试行经费预算制,以规范科研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
第七条  强化合作及外协科研任务及经费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及协作单位的资质认定、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科研经费帐户单列以及与项目成员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等方面进行评价与承诺,须与外协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经费额度,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经费,并督促检查其项目执行情况。
第八条  加强科技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采购与管理。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有特殊规定、约定的,按规定或约定执行。科技项目中涉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应按国家和学校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对科技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共享和使用效率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鼓励引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国家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横向科技合同在签订时,应将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约定属于浙江大学,确有需要将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为合同另一方的,需经过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知识产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实施许可、非正常终止以及作价投资等行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立项目原始数据记录及项目档案,遵守保密制度,秉持严谨学风,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发生。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建立科研人员诚信档案,对学术不端行为以及泄密事件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上级部门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